01 申报项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02 申报时间<<<<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3 支持重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04 支持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05 政策依据<<<<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增值税留抵退税
01 申报项目
增值税留抵退税
02 支持重点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03 支持条件
在已出台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的基础上,从2022年7月1日起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04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01 申报项目<<<<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02 申报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03 支持重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
04 支持条件<<<<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05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01 申报项目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02 申报时间
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部分相关优惠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相关优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03 支持重点
小型微利企业
04 支持条件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5 政策依据
《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
01 申报项目<<<<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
02 申报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均可享受
03 支持重点<<<<
中小微企业
04 支持条件<<<<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05 政策依据<<<<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01 申报项目
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02 支持重点
“负面清单”行业以外的企业
03 支持条件
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04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01 申报项目<<<<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02 支持重点<<<<
科技型中小企业
03 支持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4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